各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有序发展,根据宁波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关于同意委托市四区、鄞州区行业自律委员会办理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合同备案初审业务的批复》(甬砼协【2015】10号)文件精神,原由协会办理的市四区、鄞州区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合同备案初审业务交于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经2015年12月9日行业自律工作会议讨论,决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合同备案初审工作,并修订《宁波市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备案初审规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愿意参加行业自律工作的企业,请将自律运作启动资金10万元于2015年12月15日(星期二)之前缴纳,未按规定时间内缴纳的视为不愿意参加行业自律工作。
二、2016年1月1日起,市区(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高新区)、鄞州区建筑工程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律使用自律委员会统一印刷的具有防伪功能的合同版本,企业需提供缴纳启动资金收据、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登记领取,作废的应上缴自律委员会进行查验核销。非自律委员会统一版本的合同自律委员会将不予初审。
三、初审意见由自律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宁波市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备案初审规定》审核签署意见,《宁波市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备案初审规定》未涉事项由自律委员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2016年1月1日起,按合同签订数量(预拌混凝土监管平台搭建完成后按实际生产量)每立方米0.20元人民币收取初审费(咨询费),每季度收取一次,用于协会和自律委日常办公开支。
五、启动资金、初审费委托宁波诚晖混凝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收取。
开户名称:宁波诚晖混凝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江北支行
银行账号:40010122000609588
附件:
1、《关于同意委托市四区、鄞州区行业自律委员会办理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合同备案初审业务的批复》(甬砼协【2015】10号)
2、《宁波市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备案初审规定》
原文下载:《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合同备案初审工作的通知》
市四区、鄞州区行业自律委员会
(宁波诚晖混凝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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